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90,營簡,157,200105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一五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丁○○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所有坐落台南縣後壁鄉○○段五九六地號土地,於民國二十九年六月十五日,由原土地所有權人向被告之被繼承人羅章潤借款,並設定權利範圍全部、權利價值壹仟叁佰元、存續期限至三十年六月二十四日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以擔保前開未定清償期之借款,嗣後被告之被繼承人羅章潤於昭和二十年(民國三十四年)七月五日死亡,被告三人為其全體繼承人(日據時期戶主死亡,依當時台灣習慣,其法定推定財產繼承人,須係被繼承人之家族,且為男子直系血親卑親屬),依法即繼承系爭抵押權,又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係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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