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92,營小,702,200402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二年度營小字第七О二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訴訟代理人 陳順良
侯瑞源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一月卅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捌仟零貳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陸仟貳佰玖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法院書記官 李泰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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