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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二年度營小字第六四七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許立昌
蔡佳和
葉秀君 駐同右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八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顏子仁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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