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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甲○○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蘇昱華
訴訟代理人 林三富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營小字第一五八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四日上午十一時三十三分在簡易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徐千惠
書記官 顏子仁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
法院書記官 顏子仁
法 官 徐千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
法院書記官 顏子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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