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93,營小,51,200402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三年度營小字第五一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鍾坤龍
施志勇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二月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玖仟參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五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九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法院書記官 李泰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