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四年度營小字第一О九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吳玠峰
蔡佳和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貳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顏子仁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八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