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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甦生
訴訟代理人 江仁銘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 5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陸仟伍佰壹拾肆元,及其中(一)新台幣伍萬零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及其中(二)新台幣肆萬陸仟伍佰壹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書記官 顏子仁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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