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94,營小,372,200507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惠
訴訟代理人 鄭世彬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營小字第372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7月28日上午10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欣怡
書 記 官 高世玉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陸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玖仟玖佰零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加計付新臺幣貳佰元之逾期手續費。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高世玉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書 記 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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