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94,營小,403,200507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營小字第403號
原 告 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玉洲
訴訟代理人 周妏蒨
訴訟代理人 陳芳惠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顏子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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