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94,營小,432,200507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雄
訴訟代理人 林靈求
李國順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營小字第432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7月19日上午10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欣怡
書 記 官 高世玉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肆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高世玉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書 記 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