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94,營簡,124,2005051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94年度促字第4979號核發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4年4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10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4月22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本庭查詢簡答表一紙在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9 日
新營簡易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一千元(須附繕本)。
書記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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