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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營簡字第352號
原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丁○○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八分在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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