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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營簡字第435號
原 告 台南縣東山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號3樓
被 告 丁○○
被 告 乙○○
被 告 己○○
被 告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8月15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100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8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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