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95,營簡,78,20060904,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營簡字第78號
上訴人即原告 甲○○
被上訴人即被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6月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5年6月20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縣柳營鄉○○村○○路○段60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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