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95,營小,1002,200609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營小字第1002號
原 告 國寶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新興區○○○○路9號,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6 日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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