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95,營小,1727,2015081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營小字第172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被 告 吳恭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3行關於「…暨自九十五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之記載,應更正為「…暨自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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