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95,營小,373,200606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甲○○○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丁○○之承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營小字第373號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6月7日上午9時44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何清池
書 記 官 高世玉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捌仟伍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四點五二計算之遲延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高世玉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書 記 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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