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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營簡字第337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杜婉寧律師
以上上訴人與乙○○等因95年營簡字第337號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銀元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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