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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營簡字第78號
上訴人即原告 甲○○
被上訴人即被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6月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5年6月20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縣柳營鄉○○村○○路○段60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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