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營救字第6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曾怡靜律師
被 告 富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一節,業據其提出准予法律扶助審查表為釋明,並經本院調閱聲請人全戶財產所得明細表查核屬實。
本件聲請人名下無不動產,亦無所得,又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