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營簡字第578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 ○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2月27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彭振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