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97,營簡聲,29,2008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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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營簡聲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辰○○
聲 請 人 巳○○
三樓
聲 請 人 卯○○
相 對 人 壬○○
相 對 人 丑○○
相 對 人 癸○○○
相 對 人 辛○○
相 對 人 甲○○
相 對 人 午○○
相 對 人 丁○
相 對 人 己○
相 對 人 未○○
相 對 人 乙○○
相 對 人 戊○○
相 對 人 子○○
相 對 人 寅○○
相 對 人 丙○○
相 對 人 庚○○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相對人等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仟柒佰柒拾元。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經本院97年度簡上字第77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上訴裁判費1,500元、土地複丈費8270元,共計9,770元,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縣柳營鄉○○村○○路○段601號)提出抗告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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