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97,營簡補,32,2008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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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營簡補字第32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吳森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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