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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營簡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丁○○○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對於民國98年1月19日所為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裁定,提起抗告(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98年1月19日所為98年度營簡聲字第4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抗告(異議)意旨略以:聲請人已對本院97年度營簡字第630號確定界址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判決尚未確定,聲請人原聲請本院確定訴訟費用額有誤,故本院於98年1月19日所為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裁定,應予撤銷。
二、經核聲請人聲明廢棄原裁定,應認為有理由,原裁定應予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彭振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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