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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戊○○
丁○○
被 告 甲○○
號
乙○○
丙○○○○○○
之3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營小字第48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上午09時39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森豐
書 記 官 陳俊男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壹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五○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俊男
法 官 吳森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書 記 官 陳俊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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