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CBA,100,他,3,2011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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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他字第3號
原 告 周福興
被 告 勞工保險局
代 表 人 陳益民
上列原告即訴訟救助聲請人與被告勞工保險局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元。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

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係原告提起勞工保險爭議事件,經本院於99年11月15日以99年度救字第14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上開訴訟經本院99年度簡字第194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1418號裁定確定,其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原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主文所示金額,爰裁定如主文。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第一審裁判費 2,000元第二審裁判費 3,000元合 計 5,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
法 官 林 秋 華
法 官 莊 金 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 昱 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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