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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救字第24號
抗 告 人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等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民國100年11月10日本院100年度救字第00024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沈 應 南
法 官 許 武 峰
法 官 王 德 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凌 雲 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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