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CBA,100,救,5,201107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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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救字第5號
聲 請 人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苗栗縣政府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民國100年7月12日本院100年度救字第5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沈 應 南
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許 武 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 騰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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