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CBA,100,聲,34,20111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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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4號
抗 告 人 朱松龍
朱瑞宗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中市政府間聲請迴避事件,對於民國100年12月19日本院100年度聲字第00034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
法 官 林 秋 華
法 官 莊 金 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昱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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