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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6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明成
訴訟代理人 黃虹霞 律師
被 告 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
代 表 人 鄧明亮
訴訟代理人 黃炳光
上列當事人間因變更名稱登記事件,原告不服臺中市政府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府授法訴字第1000040709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100年11月1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
法 官 林 秋 華
法 官 莊 金 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昱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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