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CBA,100,訴,201,201202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01號
原 告 經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圳田
訴訟代理人 陳鴻飛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鄭義和
訴訟代理人 蘇麗雀
江沛霓
林文彥

上列當事人間因退還稅款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台財訴字第1000010981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101年3月1日下午3時0分在本院第13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沈 應 南
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許 武 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 騰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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