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56號
原 告 李春華
輔 佐 人 翁敏賢
被 告 南投縣政府
代 表 人 李朝卿
訴訟代理人 蕭雅文
季嘉尚
被 告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
代 表 人 洪志明
訴訟代理人 莊榮裕
上列當事人間因農地重劃事件,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101年3月14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
法 官 林 秋 華
法 官 莊 金 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昱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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