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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87號
上 訴 人 順達石材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陳寺
被上 訴 人 財政部臺中關稅局
代 表 人 陳錫霖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87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
法 官 莊 金 昌
法 官 林 秋 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蔡 逸 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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