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39號
原 告 陳中正
原 告 詹麗櫻
共同訴訟代理人
柳正村 律師
被 告 臺中市政府
代 表 人 胡志強
訴訟代理人 詹之淵
陳應欽
林哲男
上列當事人間因徵收補償事件,原告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台內訴字第1000018657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茲指定民國101年1月18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1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沈 應 南
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許 武 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許 騰 云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