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50號
原 告 劉甄容
賴琛庭
賴美麗
賴三晉
賴俊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惠利 律師
被 告 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
代 表 人 林秀麗
訴訟代理人 陳來成
施昭媚
上列當事人間因繼承登記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101年3月2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13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沈 應 南
法 官 許 武 峰
法 官 王 德 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凌 雲 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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