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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54號
原 告 苗栗縣政府
代 表 人 劉政鴻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工業局
代 表 人 杜紫軍
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報編工業區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經訴字第1000610358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並經行政訴訟法第18條所準用。
二、查本件聲請報編工業區事件,被告之公務所所在地為:臺北市○○區○○路○段41之3號,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即應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有管轄權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符法則。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6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
法 官 莊 金 昌
法 官 劉 錫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莊 啟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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