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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60號
原 告 余聰明
被 告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
代 表 人 陳榮宗
被 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代 表 人 張斗輝
上列當事人間因刑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訴狀亦未表明被告機關代表人、起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0年11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8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
法 官 林 秋 華
法 官 莊 金 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 昱 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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