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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91號
原 告 張靜芬即菲利貓電子遊戲場業
訴訟代理人 黃志文 律師
被 告 南投縣政府
代 表 人 李朝卿
訴訟代理人 楊美鳳
洪晏清
上列當事人間因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0年10月3日經訴字第1000610463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101年4月1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4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
法 官 劉 錫 賢
法 官 林 秋 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 孟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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