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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8號
上 訴 人 張福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苗栗縣政府間因違章建築事件,對於民國100年6月2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68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及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
法 官 莊 金 昌
法 官 劉 錫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 啟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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