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再字第11號
再審原告 黃朝昌
再審被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鄭義和
訴訟代理人 郭素雅
王素芬
上列當事人間因贈與稅事件,再審原告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99年度訴字第467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102年5月14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14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
法 官 劉 錫 賢
法 官 林 秋 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 孟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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