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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101號
抗 告 人 邱崑龍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公路總○○○區○○○○○○○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101
年度簡字第10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交,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
法 官 劉 錫 賢
法 官 林 秋 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 孟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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