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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84號
上 訴 人 許輝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對於民國(下同)101年8月28日本院101年度簡字第84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及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法 官 劉 錫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杜 秀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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