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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87號
原 告即被
選定當事人 羅資樺
訴訟代理人 劉惠利 律師
被 告 臺中市政府
代 表 人 胡志強
訴訟代理人 周志忠
張麗真
上列當事人間因土地徵收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一、程序事項(一)第十一行及
(二)第十三行、第十四行關於「林慈熹」之記載,應更正為「林慈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並為行政訴訟所準用。
二、查本院上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秋 華
法 官 莊 金 昌
法 官 劉 錫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杜 秀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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