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90號
原 告 廖學萬
廖鐘梅
廖本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景鐿 律師
被 告 臺中市政府地政局
代 表 人 曾國鈞
訴訟代理人 陳律凱
周淑麗
上列當事人間因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原告不服臺中市政府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府授法訴字第1010064154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許 武 峰
法 官 詹 日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 巧 慧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