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94號
原 告 普而得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國彰
輔 佐 人 蔡輝振
黃柏齊
被 告 行政院衛生署臺中醫院
代 表 人 李孟智
訴訟代理人 陳漢洲 律師
陳嘉宏 律師
輔 佐 人 林俊明
上列當事人間因政府採購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
會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訴0000000號申訴審議判斷,提起行政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101年12月20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13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許 武 峰
法 官 詹 日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丁 俊 賢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