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06號
原 告 彰化縣農會
代 表 人 張添財
訴訟代理人 吳淑芬 律師
李東炫 律師
簡祥紋 律師
被 告 彰化縣政府
代 表 人 卓伯源
訴訟代理人 蔡進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水土保持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許 武 峰
法 官 詹 日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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