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80號
上 訴 人 宋子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苗栗縣政府間土地變更編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80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且依同法第241條之1第1項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因上訴人未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且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詹 日 賢
法 官 許 武 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 騰 云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