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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04號
上 訴 人 鳳林堂藥品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娣箏
被上 訴 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阮清華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本院101年度訴字第30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2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2年9月2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王 茂 修
法 官 許 武 峰
法 官 詹 日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 昱 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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