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CBA,101,訴,375,201210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75號
原 告 陳冠伶
被 告 臺中市政府
代 表 人 胡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請求撤銷被告民國101年2月20日府授勞外字第1010013714號裁處書,對其裁處新臺幣15萬元之處分(下稱原處分),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8月8日勞訴字第1010009596號訴願決定書,駁回其就原處分所提訴願之決定,則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2款規定,本件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而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臺中市○○區○○○道○段99號,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詹 日 賢
法 官 許 武 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 騰 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