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CBA,101,訴,377,2012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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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77號
原 告 盛毅能源工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周雅婷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陳聰乾

上列當事人間申請發還車輛牌照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

、「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為同法第237條之3條第1項、第237條之2所明定。

二、查原告係不服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5款及第2項等規定之裁決,而提起行政訴訟,此係上開行政訴訟法所規定之交通裁決事件,其起訴應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

而原告之所在地為臺中市○○區○○路○段○○○巷51弄22號,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詹 日 賢
法 官 許 武 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許 騰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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